(translation) 版权不应存在的理由

Portait of Jacob Tummon

今天, 温哥华太阳报发表了一篇Jacob Tummon题为“版权不应存在的理由”的社论。Tummon因他在legaltree.ca上有关版权的颇有深度的文章而被这里的读者们所熟悉。虽然这篇社论比之前的短且不详细, 但仍然提供了充足的论据。作为法学院的毕业生,Tummon指出不能被执行的法律必然导致对法律本身的蔑视, 他说道:“在加拿大,有些法律曾经造成大规模的违反行为。想一想十九世纪二十年代的禁酒令。 这条法律因为被大规模地违反, 所以变得没有意义了。更严重的是它破坏了法律系统的有效性”。 我们为温哥华太阳报刊登这些看法而叫好。

Portait of Hua Jin

金华 (翻译者)

这里我们经过Jacob Tummon的同意转载整篇社论。

版权不应存在的理由

有这样一种说法:知识产权法倾向于让人们失去批判能力。这种说法没有比为互联网时代版权存在的必要性而提供的理由更适用的了。 这理由便是“复制相当于偷盗”, 而这种理由断然是不正确的。

用于处理物质财富的道德观,经济学,法律实用性不能应用于被版权所涉及的无形的事务。对于有限的物质财富来说, 供应不足是不可避免的, 但对于电子商品, 供应不足是不存在的。 所以基于这种错误类比为前提的法律不能最好地代表创造者的利益一点都不惊奇。

对版权貌似正确的辩护是版权为创造者提供归属权和经济刺激。创造者可以允许愿意付钱的人使用他的创作,而创造者可以从中获利。后面那个理由需要详细审查, 因为绝大多数创造者不能从版权拿到有意义的回报。 而且创造者可以通过很多不依赖于版权的方式获利。 例如成为主办方, 售入场券和文化衫,接受委托制作等都是经过考验的方式。

加拿大音乐家Jane Siberry在网站上销售她的音乐,并实行“能付多少就付多少”的制度。 网站上有个指南说明了一般消费者的平均付款数额。 其结果就是每首作品的平均价格高于从iTunes购买的价格。小说家们也用相似的方式做生意。

在电视节目或电影里嵌入广告或产品是另一种可行的为内容付款的方式。例如,Budweiser (译者注:百威啤酒)创办了自己的网站Bud.TV并制作自己的电视类节目。Budweiser的动机很简单:“如果我们现在不开始玩电子商务游戏的话, 我们将需要用很长时间试图追上。而这个产业是我们没有经济实力去追的。” Tony Ponturo, Anheuser-Busch(译者注:简称A-B公司, 旗下有Budweiser, Busch 和Michelob等公司)的全球媒体和体育销售部副总裁是这么解释的。

不仅如此, 恰当的产权分配也不依赖于版权。 民事侵权法可以通过诽谤罪和诋毁罪防止创造者之外的人去申请产权, 并且可以使创造者从改编的工作中获取报酬。 顺便提一下, 学术界的抄袭行为也正在以独立于版权的形式被规范。商标和专利权是知识产权中不依赖于版权的另一部分。 即便没有版权, 它们也会继续存在。

版权并不为归属权或经济刺激而存在只是故事的一部分。事实上,版权所涉及的活动需要我们废除版权法。DJ们制作混合录音带就是一个简单的例子。试想, 用已有的现代软件去剪辑录像并不能称为新的创造。消除版权的束缚将会导致大量的作品被修改,转型,发展而最终演变成新的作品。 缺乏这样有创造性的作品是因版权的束缚而导致的不小的损失。 版权的束缚可能会损害社会的进步和阻止生产力的发展。

在活字印刷术出现后,版权法最初被政府用来审查印刷品。从它的来源看, 版权与理性不相关并不惊奇。

Stephen Breyer现在是美国最高法院的一位法官。70年代他在学术界时, 曾经写过质疑版权存在的文章。 他问道:“为什么要区别对待版权所涉及的事务和其他产生超越所得报偿的价值的行为。 比如那些发明超市的人或者一位清除沼泽的老师?”

事实是, 版权不是从公正的角度出发的。 版权自古至今主要是为了出版商的利益而不是创造者或大众的利益而存在的。

撇开道德和经济方面,对版权的致命打击很可能来自互联网本身。 由于它本身的特性,特别是因为那些作者不明的技术,通过互联网来实行前互联网时代的版权制度不是我们社会应该走的路。

在加拿大有些法律曾经造成大规模的违反行为。想一想十九世纪二十年代的禁酒令。 这条法律因为被大规模地违反, 所以变得没有意义了。更严重的是它破坏了法律系统的有效性。

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将看到在互联网时代,对文章、图片、录像的限制是武断的和过时的。 同时我们很容易理解为什么加拿大不应该通过更具限制性和侵略性的版权法。

Jacob Tummon最近从University of British Columbia 法学院毕业。